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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aking down changes in new CBA

New labor deal could mean much heftier luxury taxes for big spenders


By Larry Coon

Special to ESPN.com


在聯盟提出「不接受就拉倒」、球員解散工會、提出聯邦反托拉斯法訴訟和長達15小時的談判後,NBA勞資談判的兩方終於達成了解決訴訟的初步協議。這項共識預計會帶來一份新的CBA,並且讓球隊在12月9日可以重回營運軌道-而開幕戰則是預訂在聖誕節開啟。


雖然還有很多次要爭點需要解決,這份初步協議提供了新版CBA的框架。協議中改變的部份代表了NBA經濟制度的徹底改弦易張。以下是合約中主要幾點和2005年版CBA的對照整理。


合約長度


2005年版CBA:七年,聯盟在2011年有權行使跳脫條款(而聯盟的確行使了這項條款)。


2011年版CBA:十年,兩邊在2017年都有權行使跳脫條款。


誰得利?想到我們直到2022年都不必再遇到另一次封館令人開心,但是兩邊在2017年都極有可能會行使跳脫條款,並重新開啟談判。既然目前看起來這份合約明顯極有利於資方,合理的思考是球員會跳脫-特別是全國電視轉播權在2016年將重新續約,而聯盟預估可以有新的收益挹注。但是事情也有可能不是如此發展-2005年的CBA也被認為是有利於資方的。


收益分配


2005年版CBA:球員得到籃球相關收入(Basketball Related Income,BRI)的57%。


2011年版CBA:球員在2011年到2012年球季得到BRI的51.15%。往後幾季球員可以得到BRI的49%到51%(50%,再依照BRI是否超過預期,分別加減這個數額的60.5%);BRI的1%(來自球員的部份)會被存進球員退休福利基金。


誰得利?這對資方來說是大勝。在現行的CBA下,聯盟在過去三季分別虧損了3.7億元、3.4億元和3億元,因此在聯盟開啟談判時,打算就NBA的經濟制度從根本改變-而他們做到了。除此之外,球員會損失2011年到2012年球季薪水的二成-這是因為封館取消比賽造成的結果。


託管制度(Escrow)


2005年版CBA:(2010年到2011年球季)有8%被託管,以確保球員沒有得到超過分配比例的收益。如果託管的部份有所不足,就會降低次一季的薪水做為補償。


2011年版CBA:每季被託管的比例為10%。如果託管的部分不足,差額會從球員退休福利基金扣除。次一季的薪水不會受到影響。


誰得利?球員在這點上面勝利,因為他們讓聯盟同意不要用次一季薪水填補差額。既然不會削減既存薪水,在合約的前幾年託管的金額可能會到達上限,而球員不管怎樣最多只會損失10%的薪水。


特赦條款(Amnesty provision)


2005年版CBA:2005年到2006年球季前可以揮棄一位球員。該球員的薪水不會被計入豪華稅計算。


2011年版CBA:任何一個球季之前可以揮棄一位球員(但是在合約有效期限內只能揮棄一位球員,而根據新版CBA所簽下的合約不能被揮棄)。該球員的薪水不會被計入豪華稅和薪資上限計算。被揮棄的球員成為自由球員,有權和任何球隊簽約之前,有薪資空間的球隊可以對其競爭報價。


誰得利?就像2005年版的特赦條款,這次的條款讓球隊可以踢掉一張肥約。特赦條款的好處比2005年的時候還要大-球員薪水全額都可以免於計入薪資上限和豪華稅。另一項重大改變是球隊可以把這個條款保留下來晚點使用-所以目前控管薪資上限得當的球隊可以獲益,因為現在沒有使用並不會就此失去。


有薪資空間的球隊因為特赦條款也獲益匪淺,因為他們可以對被揮棄的球員優先提出報價。舉例來說,如果克里夫蘭騎士隊把特赦條款用在Baron Davis身上,薪資空間還有500萬元的球隊就可以提出500萬元的報價取得Davis的合約。如果這是最高的報價,該球隊就會得到Davis,並且只要負責他合約中500萬元的部分-而騎士隊要負責剩下的薪水。這一切會發生在Davis成為自由球員,並且可以任意和邁阿密這些球隊簽約之前。


收益分享


2005年版CBA:從豪華稅得到的部份未分配金額會被給予競爭劣勢的球隊。


2011年版CBA:新的計畫大約會讓收益分享的金額成為原來的三倍。細節還沒有確定。


誰得利?小市場球隊。像湖人隊這種簽下30億元當地電視轉播合約的球隊,會是這制度下長期的付出者,而夏洛特或是密爾瓦基這些球隊會是長期的得利者。


薪資下限


2005年版CBA:每支球隊至少要花掉薪資上限的75%。


2011年版CBA:每支球隊在2011年到2012年球季、2012年到2013年球季必須要花掉薪資上限的85%,而在往後幾年至少要花掉90%。


誰得利?球員。雖然球隊低於薪資上限曾經很少見,但是隨著球隊遭遇金融市場的困境,在前一版合約的最後幾年,這種現象變得更為普遍。舉例來說,沙加緬度國王隊在2011年交易大限前換來Marquis Daniels,只是因為他們的薪資未達上限的75%。藉由提高這個下限,球隊必須要在球員薪水上付出更多。


更高的薪資下限也會影響球隊運用特赦條款的決定。球隊也許會決定保留高薪球員不要揮棄他們,這樣就可以達到薪資下限的門檻。


豪華稅


2005年版CBA:超過豪華稅門檻的球隊,要為超過門檻的薪資支付1比1的豪華稅。


2011年版CBA:2011年到2012年球季、2012年到2013年球季,球隊還是要為超過門檻的薪資支付1比1的豪華稅。2012年到2013年球季開始,球隊要支付累進稅率的豪華稅,以每500萬元為一級(1.5元、1.75元、2.50元、3.25元並依此類推)。不斷超過門檻的球隊(過去五季內有四季要支付豪華稅)的稅率還會更高-每個級距再加1元(2.5元、2.75元、3.50元、4.25元並依此類推)


誰得利?我可以告訴你哪些球隊不會得利-長期的豪華稅支付者,比如說湖人隊和小牛隊。當聯盟沒辦法得到硬上限時,他們選擇了次佳的選項-更具懲罰意味的豪華稅制,讓薪資比較高的球隊在花錢之前要再三思。舉例來說,2011年湖人隊要支付大約1,990萬元的豪華稅(稅率是1比1)。在新的制度下,超過門檻如此多的結果,是要支付4,468萬元的豪華稅。如果他們不斷超過門檻(過去五季內有四季要支付豪華稅),更是要支付6,458萬元的豪華稅。


豪華稅款分配


2005年版CBA:不必交豪華稅的球隊可以得到所有稅款的30分之1。支付豪華稅的球隊喪失這項金錢-他們的錢被用在「聯盟用途」,比如說收益分配計畫等等。


2011年版CBA:不必交豪華稅的球隊所得款項不超過全部稅款的一半。


誰得利?之前的制度讓豪華稅門檻成為一種「斷崖」-比門檻低1塊錢的球隊可以得到豪華稅款分配的全額(2011年大約是240萬元),而只要超過門檻一1塊錢,就什麼也拿不到。


因為這樣的效應,接近豪華稅門檻的球隊花起錢來就要非常小心-事實上,像休士頓在2011年就不小心地僅僅超過了80萬元。新的制度讓超過門檻的球隊可以稍微喘息一下。舉例來說,在新制度下,休士頓要付出80萬元的豪華稅,但是有可能符合資格可以拿到一筆錢來抵消。


然而,在新制度下不必交豪華稅的球隊可以得到的金額,不超過所收稅款的一半,但是並沒有提到剩下的一半會跑到哪裡去。剩下的稅款可能會均分給所有球隊,但是NBA也可能把這筆錢留下來用在「聯盟用途」。


支付豪華稅球隊的額外限制


2005年版CBA:對於支付豪華稅的球隊沒有其他限制。


2011年版CBA:支付豪華稅球隊的中產階級條款比較小張,在交易中只能得到比較少的錢,也沒有雙年條款。從2013年到2014年球季開始,超過豪華稅門檻400萬元以上的球隊,不能透過先簽後換得到球員。


誰得利?整場勞資糾紛以來,聯盟就嘗試著要設立一個限制性的薪資制度,用意是要改善競爭均衡-他們首先要求硬性薪資上限,接下來改要求「彈性」上限,其後是懲罰性的豪華稅,最後則是在豪華稅上加了許多限制。除了累進制的豪華稅懲罰外,支付豪華稅的球隊現在可以運用的例外條款比較少。這讓小市場球隊有了競爭優勢-舉例來說,以前自由球員只能在洛杉磯和明尼蘇達提出的同樣500萬元價碼中選擇,現在他們也許可以在洛杉磯的300萬元和明尼蘇達的500萬元間抉擇。


彈性條款


2005年版CBA:在經過雙方同意下,球隊在揮棄球員時可以改變付款時程。保證合約的剩餘薪水可以在合約年期內,均分到球隊薪資總額計算。


2011年版CBA:球員剩下的薪水可以延伸到合約年期的兩倍,再加一個球季計算(舉例來說,揮棄一個剩下兩年合約的球員,他的薪資可以均分到五個球季。)這完全只需要球隊同意,但是只限於依據2011年版CBA所簽的合約。


誰得利?簽下肥約的球隊。舉例來說,如果球隊有一位球員不符身價,而且還剩下一年1,200萬元的合約,球隊可以揮棄他,然後把他的合約分到三個球季各400萬元計算。這可以幫助球隊的資金運用,並且替現行球季提供800萬元的空間。


自由球員和限制自由球員


2005年版CBA:對於有鳥權的自由球員或是第一輪新秀,要把150%到300%的薪資額度(cap hold)算進球隊薪資總額。一支球隊有七天時間可以對限制自由球員跟進報價。對於限制自由球員的報價,是基於該球員的選秀順位計算。


2011年版CBA:對於大部份有鳥權的自由球員或是第一輪新秀,要把150%到250%的薪資額度算進球隊薪資總額。一支球隊有三天時間可以對限制自由球員跟進報價。符合某些資個的球員可以適用更好的報價。高選秀順位球員如果沒達到某些資格,也可能會得到比較低的報價。


誰得利?薪資額度的減少,提供球隊更多薪資空間可以花在別的球隊的自由球員上-可以略微提升球員薪資,並且幫助球員流動。


把等待時間從七天減少成三天,對限制自由球員來說是大勝利-球隊很常對於要不要跟進限制自由球員報價產生猶豫,因為他們不想綁住自己的薪資空間一整週,而別的球隊可以決定要不要跟進。


比較高的報價讓成為先發球員,或是輪替陣容裡的低選秀順位球員,可以有符合自己表現的身價。相反地,對於表現不如預期的高選秀順位球員,比較低的報價對球隊的保障有所幫助。舉例來說,波特蘭不用付出880萬元來留住Greg Oden的權利,可以提出比較少的報價。事實上,我完全可以預期這個部份被戲稱為「Greg Oden規則」。


新合約


2005年版CBA:有鳥權的球員可以簽下六年,每年增加10.5%的合約,其餘球員則是五年8%漲幅的合約。頂級合約依照合約年期不同,大約會佔薪資空間的25%、30%和35%。


2011年版CBA:有鳥權的球員可以簽下五年,每年增加7.5%的合約,其餘球員則是四年4.5%漲幅的合約(包括先簽後換的交易)。頂級合約和2005年版CBA相同,不過走完新秀合約的球員,在符合某些條件下,最多可以增加30%的薪水。最低薪資和新秀薪資架構被凍結在2010年到2011年球季的水準,直到收益增加到減少的部分,讓全部制度按比例減少到12%。


誰得利?這些改變讓聯盟得以更加控制成本。唯一的例外是達到某些聯盟獎項(最有價值球員、兩度入選聯盟第一隊、或者兩度入選全明星賽)的五年級球員,可以得到更高的頂級合約。這讓年輕的超級明星(想想Derrick Rose)可以更早拿到較大張的合約,


五年級球員的頂級合約增加也對球隊有利。2006年LeBron James、Dwyane Wade和Chris Bosh都簽下比較短年期的續約(讓他們在三年後成為自由球員),而不是簽下五年的頂級合約。這三位球員讓自己在聯盟的第七個球季時成為自由球員,那時候他們才適用30%漲幅的合約。讓這樣的招牌球員可以較早簽下頂級合約,降低了他們簽下短年期合約的誘惑,讓他們最終成為自由球員的日子被延後。


續約


2005年版CBA:走完新秀合約的球員可以簽下最多再五年的續約。其他球員最多可以續約五年,這包括他們目前合約還剩下的年期。


2011年版CBA:走完新秀合約的球員可以簽下最多再四年的續約,不過球隊可以指定一位球員簽下最多五年的頂級合約。一支球隊陣容裡只能有一位這樣的球員。其他球員最多可以續約四年,這包括他們目前合約還剩下的年期。先續約後交易的合約最多只能長達三年,包括該球員目前合約還剩下的年期。


誰得利?球隊在這點上得利,就像他們在比較短年期的自由球員合約上相同-球隊可以降低對未來薪資的承諾。除此之外,把先續約後交易的合約年期限制在三年以內(包括目前合約剩餘的年期),有助減少去年金塊隊和Carmelo Anthony那樣的情形發生。


中產階級例外條款


2005年版CBA:五年合約,從平均薪資起算(2010年到2011年球季大約是576.5萬元),每年可以增加8%。


2011年版CBA:對於不必交豪華稅的球隊是四年起薪500萬元(從2013年到2014年球季開始,這個起薪每年調漲3%),每年可以增加4.5%。繳交豪華稅的球隊是三年起薪300萬元(從2013年到2014年球季開始,這個起薪每年調漲3%),每年可以增加4.5%。有薪資空間的球隊(因此失去中產階級條款)可以得到一個新的中產階級條款,年期是兩年,起薪是250萬元(每年調漲3%)。


誰得利?依據2005年版CBA簽下的全額中產階級條款,現在變成了好交易。降低合約大小和長度助於球隊擺脫糟糕的合約。


對於有薪資空間球隊所設的全新例外條款,讓這些球隊在簽自由球員時較有利。舉例來說,2010年夏天,邁阿密為了要得到James和Bosh掏空了陣容。讓熱火隊只有小額的薪資空間可以簽下Mike Miller這樣的球員。但是一旦他們達到了薪資上限,就只能提供最低薪資的合約。依據新的CBA,一旦他們達到薪資上限,他們總共還可以有250萬元簽下一位以上的球員。


傷兵條款


2005年版CBA:五年,起薪要低於被取代球員薪水的一半或是平均薪資,每年可以調漲8%。


2011年版CBA:一年,起薪要低於被取代球員薪水的一半或是未支付豪華稅球隊的中產階級條款。


誰得利?這項例外條款讓球隊在傷兵時可以緊急地簽下球員來替代。依據原先的CBA,這位球員可以簽下五年合約,表示他可能永久取代了原先的球員。這也讓以下的情形可能發生,也就是受傷的球員回到球隊,而替代他的球員依然在陣中。新的CBA把這樣的合約限制在一年,讓這項條款更為符合原先的目的-為受傷球員提供短期的緊急替代。現在如果球員的傷勢讓他休兵超過一年,球隊就得要好好為了自己照顧他們了。


交易規定


2005年版CBA:超過薪資上限的球隊,可以得到被交易出去薪資的125%,再加10萬元。


2011年版CBA:支付豪華稅球隊,可以得到被交易出去薪資的125%,再加10萬元(也就是和2005年版CBA完全相同。)不必支付豪華稅的球隊(依據交易後的薪資總額計算),可以得到被交易出去薪資的150%,再加10萬元,或是被交易出去薪資的100%,再加500萬元。每年球隊在交易中支付和收受的現金總額不可以超過300萬元。


誰得利?放寬薪資對等的條件有助於加速球員流動。新增讓球隊可以得到被交易出去薪資的100%,再加500萬元的條款有助於減少「交易壓艙物」-純粹為了讓交易成立而被包裹進交易的球員。因此瘋狂的交易數量應該會下降。


限制交易的現金(每年300萬元)對於選秀權交易有很大影響。現在選秀前一支首輪籤普遍價碼是300萬元。藉由限制球隊每年不超過300萬元的現金交易,這類的交易將會變少。


基年補償條款(base-year compensation)


2005年版CBA:在與有鳥權球員續約,或是和新秀球員延長合約,並且調漲薪資超過20%時的六個月內(但是不晚於6月30日)適用。基年補償年款為了交易目的,限制了送出去的球員薪資。


2011年版CBA:決定球員是否符合基年補償條款的資格維持不變。符合基年補償條款的球員不能在1月15日前被交易,唯一的例外是先簽後換。如果交易成立,基年補償條款只有在先簽後換的交易中,才適用於被送出去球員的薪資。


誰得利?基年補償條款避免球隊以高價和球員續約,以便利未來交易。避免這些球員被交易(除非是先簽後換)可以減少瘋狂的交易,讓其他球員免於純粹因為薪資平等而被包裹進交易。


和被交易球員重新簽約


2005年版CBA:如果一位球員在交易後被新東家揮棄,他不能在交易後30天(同一季)或20天內(休賽期)和老東家重新簽約。


2011年版CBA:如果一位球員在交易後被新東家揮棄,他不能在交易後一年或合約最後一季的7月1日前(視何者較早),和老東家重新簽約。


誰得利?2005年版合約比較嚴格的薪資對等條款,讓交易壓艙物(為了讓薪資對等所加入交易的球員)常常出現。一旦交易完成,這些球員常常是沒有人想要或需要的,所以在交易完結後常被揮棄-在放個小假之後回到原來的球隊。舉例來說,騎士隊在2010年把Zydrunas Ilgauskas送到巫師隊,以完成Antawn Jamison的交易。巫師隊在一週後揮棄了他,而他隨後和騎士隊重新簽約打完那個球季。


這樣放寬交易規則可以減少─但是不會終止─這些壓艙物的需要。如果這樣的情形真的發生,規則的改變防止球隊在同一季內重新獲得這位球員。這好壞參半。一方面,這終止了被交易球員滿心稍晚歸隊的期待。另一方面,這可能會創造一種情形,就是讓能上場打球的球員沒球可打,因為唯一有空間並且願意和他簽約的球隊,依據規則沒辦法和他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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