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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NBA Lockout: Celtics Inking New Media Rights Deal; What Does It Mean for League Revenues?


by J.A. Sherman on Jul 20, 2011 1:52 PM CDT in 2011 NBA Lockout


今天傳出賽爾蒂克和新英格蘭Comcast SportsNet(Comcast的區域運動電視網;Regional Sports Network或RSN)正準備簽約,將兩邊的轉播權合約延長20年。


首先簡單地摘要塞爾蒂克可以得到什麼,然後接著是分析的部份。


塞爾蒂克可以得到:


-現行合約終止後再延長20年。目前的合約在2017年終止,所以這份續約可以讓彼此間的商業合作關係延續到2038年。


-目前賽爾蒂克每年可以收取1,500萬元到2,000萬元的轉播權利金。續約價碼並沒有被揭露(合約雙方都拒絕評論),不過據估計可以為塞爾蒂克帶來現在兩倍到三倍的權利金


-這份合約會讓塞爾蒂克得到「可觀的簽約金和合約前幾年陡增的金錢……權利金的增加幅度會透過全部年期去攤銷。」換句話說,這份合約是先肥後瘦。


-除了每年的轉播權利金,塞爾蒂克還會得到至多兩成的RSN股份。


談判是在湖人隊和時代華納簽下20年大約前變得認真,根據洛杉磯時報的報導,後者這份合約每年平均可以讓湖人隊賺進1.5億元。


很明顯地,這對Comcast和塞爾蒂克老闆Wyc Grousbeck來說都是一筆好交易,讓他們在轉播權利金遊戲中保有競爭力。然而,這只是表面而已,讓我們挖得更深一點。


新合約每年會讓塞爾蒂克賺進3,000萬元到6,000萬元的權利金。這比起湖人隊的合約還有一段差距,不過湖人隊原本的合約價碼就比較高(原來每年大約3,00萬元)。就像富比士的Mike Ozanian所說,這部份的權利金收益會落入轉播收益的項目,成為NBA定義的「籃球相關收入」(Basketball Related Income;BRI)的一部份。所以似乎整個聯盟都可以因為塞爾蒂克談到了好交易而獲利。


然而,就像文章最後面提到的:


塞爾蒂克和新英格蘭CSN的合約正好在NBA徹底大修收益分享機制時來到,後者也是由塞爾蒂克老闆Wyc Grousbeck,同時也是NBA的計劃委員會主席所負責。


這會是一個問題嗎?一邊是塞爾蒂克老闆Grousbeck,洽談一份感覺對塞爾蒂克有利的合約。另一邊他同時也是NBA計劃委員會的主席,監督NBA徹底檢討收益分享機制的意圖。換句話說,Grousbeck一定知道聯盟打算怎麼修改收益分享機制,這是會讓球隊當地轉播權利金重新分配的機制,而這正是他和Comcast剛簽下的合約。


哪個是比較有可能的情況-Grousbeck透過他對於聯盟收益分享機制的內部了解,設計出對他的球隊最有利,或者是對聯盟最有利的合約架構?如果收益分享機制已經在運作,而他利用這機制作為談判的標準是另外一回事。然而,全然不是這個樣子。這個機制還沒規劃完成;所以Grousbeck先談好他的轉播合約,知道他身為主席會有領導的地位,並且以後可以用積極投入來保障他的合約。當然,這份合約要真正實行還有待NBA批准,但是既然Grousbeck顯然是個聯盟中有影響力的人物,我會很驚訝如果這份合約沒有得到橡皮圖章的批准。


最後,這份合約前幾年要給付的權利金比較高。就像文章中所說的,球隊會先拿到很大部分的權利金,然後數額慢慢降低。塞爾蒂克為什麼要這樣做?有個原因可能是規劃的收益分享機制會分階段實行,而不是一步到位。如果真的是這樣逐步適用,也許會等到塞爾蒂克已經收到大部分的權利金後,收益分享機制中最主要的部分才正要逐漸上路。


有關BRI的會計


塞爾蒂克在這次交易中至多可以取得RSN二成的股份。然而,就像Mike Ozanian寫道的:


塞爾蒂克老闆從RSN股份中獲利的收入,全部都不計入BRI當中,也就不會和球員薪資有關。


為什麼會這樣?塞爾蒂克得到了轉播網的股權,可以直接從轉播球隊的比賽中獲利。這部份股權為什麼在計算BRI時不會被計入?


答案在上面所說的20%。


直覺而言,我們知道既然持有股份不到50%,賽爾蒂克可以有些參與,但是沒辦法控制RSN。然而,20%也是有意義的,因為這決定了塞爾蒂克的股份要怎麼入帳。當一家公司持有另外一家公司20%以下的股份,他們必須要以成本法(cost method)記入這次交易。成本法是這麼規定的:


-RSN的20%股份被認為是不具控制性持股。

-RSN報表中的任何收益,不會按照塞爾蒂克的持股比率分配,因此不會記入賽爾蒂克的損益表中的收益項目。


-取而代之地,依據成本法,塞爾蒂克唯一會顯示在損益表上的項目,只有RSN的股息收益,這部份可能會被包裹在整團的營業收益中,會被單獨挑出來做為股息收入。


-持有超過20%的股份則會適用完全不同的會計準則,讓20%的股份呈現在塞爾蒂克的損益表上時列在固定收入,而不是股息收入。


現在想想塞爾蒂克:


-假設Comcast的RSN一年可以賺進1億元。


-塞爾蒂克擁有RSN的20%。但是因為成本法的緣故,賽爾蒂克沒有權利把1億元的20%記在他們的損益表中。


-取而代之地,塞爾蒂克唯一會呈現在損益表上的,只有他們從Comcast得到的股息。這些股息會在損益表上列為整體收益的一部份,但是會單獨以股息的名稱列出來。


-從Comcast得到的股息還是和球隊其他的「籃球相關收入」有所區別。


所以這代表什麼?


在封館時,大部分的爭辯都和比例有關;特別是球員可以得到籃球相關收入的多少比例(目前是57%)。然而如果我們只專注於這個比例,我們就會忘記還有一個後門。後門就是NBA可以藉由是否包含特定的收益來改變BRI的定義。舉例來說,如果我們讀到Larry Coon的FAQ,目前的BRI定義中包括了一項轉播權。如果聯盟爭取到把全國轉播權利金排除在BRI有關轉播權的定義呢?那麼去年的BRI就會瞬間少了將近10億元,進而導致球員薪資減少5.3億元(9.3億元乘以57%)。然而,這筆錢不是憑空消失了,它們還是會跑到球隊的帳戶裡。只是球隊不用再把這部份拿出來給球員。


所以我把塞爾蒂克帶入這個情境,不管是附屬於BRI或是可能的收益分享。假設新版CBA的BRI定義和現在一樣,我猜塞爾蒂克會主張投資活動所得的股息收益和籃球營運沒有直接關係,所以應該不符合這個定義。當賽爾蒂克的轉播權利金要算進BRI時,它持有的股份在計算BRI時卻完全不會被記入。球隊因此可以保有全部的股息收入,不用拿一丁點出來和球員分享。


如果這是塞爾蒂克採行的策略,我想未來我們會看到更多這樣的合約出現,把錢保留在BRI之外。這是一種精明的方式,也沒有違背任何會計準則。事實上,它完全不涉及會計準則;這純粹是CBA規則的運用。


當然除非NBA的計劃委員會要改變規則,把持有媒體公司股權所得到的股息算進BRI,成為聯盟收益分享的一部份。


不過惟恐你忘記了,Grousbeck先生也幫忙制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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