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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owners, players want in new CBA


Originally Published: June 29, 2011
By Andrew Brandt
ESPN.com


當我們看著NBA和球員工會間的CBA沙漏逐漸漏盡時,看來在禮拜五東岸時間午夜前,不會有太多解決的希望。上禮拜兩邊的談判只有一點進展,而工會正在等待NBA在時限截止前,還會不會找他們齊聚開一到兩次會。


假使沒有共識,NBA勞資糾紛就有可能走向NFL那條路:老闆決定封館,球員解除對工會的承認,提出反托拉斯法訴訟。說的更清楚點,NBA沒有真的需要封館,工會也不見得一定要提起訴訟,但是這兩種手段都是勞工法裡提供給兩邊的有效工具。


在討論眼前的議題前,先來看看談判桌之外發生了什麼事:


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下稱NLRB)的申訴


5月24日,工會向NLRB提起了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的申訴,這是工會開始動作的號角,指控NBA只是表面上有談判的動作:有談判的動作,但是無論如何都有封館的計畫。


有趣的是在NFL封館之前,是老闆而不是球員,提起了不當勞動行為,指控工會雖然表面上在談判,但是已經計畫要提起反托拉斯法訴訟。就在NFL之後的幾個月,NBA也陷入了同樣紛爭,不過是不同的兩邊提起同樣的理由。


持續關注第八巡迴法院


NBA和工會肯定會持續關注Brady v. NFL案的發展,並且抱持極大興趣。目前第八巡迴法院裁定NFL封館在上訴期間持續有效,而我們正在等待是否會永久有效的裁定。我的感覺是第八巡迴法院會持續作出對老闆有利的判決-給予NBA老闆在封館時有價值的先例-不過目前法院還沒有做出決定,因此在NFL老闆和球員間談判仍有些變化。


雖然NBA球員工會可以在第八巡迴法院以外的法院提起訴訟,並且得到大不相同的結果,但是NFL老闆如果取得勝利,會給NBA老闆很好的理由。


NFL和NBA的情況


在兩場糾紛中,球員都在扮演「哥利亞」的角色,試著要保護他們在現行合約中既有的東西,對抗老闆們提出的要求。兩場糾紛的老闆都質疑數年前他們和球員簽下了「糟糕的合約」,這是兩場糾紛的相似之處。


但是也有相異之處。NFL沒有宣稱球隊正在賠錢,只是說沒有像以前賺得那麼多。NBA說球隊正在賠錢─聯盟宣稱30支球隊裡的22支,但是球員認為只有不到10支─還接管了其中一支球隊,也就是黃蜂隊。雖然NFL的薪資上限不是真的「硬上限」,簽約金的部份可以創造額外的薪資空間,而NBA的薪資空間充滿了「例外條款」,讓它成為軟上限─和一頂猶太小帽差不多─所以聯盟極度希望可以「硬起來」。


雙方領導人也有些不同。美式足球裡,Roger Goodell和DeMaurice Smith是第一次面對面談判CBA。David Stern和Billy Hunter曾經交手過,並且經歷過這一切。這不見得會讓事情比較簡單,但是這是兩對不同的組合。


最後,雖然NFL球員工會選擇「解除承認」(” decertification”)這條路-解散工會,以個別原告的名義提起反托拉斯法訴訟(Brady v. NFL)-目前尚不確定NBA球員工會將選擇哪條路,不過兩個工會的外部顧問都是Jeffrey Kessler。


有了這些了解之後,以下是這場看起來毫無交集的談判中,兩邊最近的提出的提案和遭遇的議題。


老闆的提案:


6,200萬元的「彈性薪資上限」:這比目前5,800萬元的上限要高,只有在符合特定限制下可以超過。薪資的層級和上限,以及還有哪些例外條款尚未知。但是基本的概念是這種上限和目前的機制類似,但是會有一個比較固定的上限(也因此不再需要豪華稅)。


每年20億元的保障:老闆提議在這份效力為十年的CBA中,每年固定給付20億元的薪資和福利。這比目前的21.7億元略為減少,但是讓老闆可以在未來十年預期會上升的收入中,留下大部份的收益,尤其是五年後將會簽下的電視轉播權合約。這會讓球員的籃球相關收入(BRI)比例減少,從57%下降到40%。


保留「託管」(”escrow”)的金錢:老闆希望保留2010年到2011年球季薪資的8%,以免球員的籃球相關收入超過57%。球員認為這項不合理,他們認為這筆錢是他們已經掙得的。


降低合約長度:老闆提議球員和新球隊簽的最大張合約長度為三年(現在是五年),和原隊簽下的合約則是四年(現在是六年)。也許現在這對球員比較容易接受,因為老闆收回了非保障合約的要求;在未來幾年不會有太大傷害。


除去「先簽後換」:這是另外一項讓球員留在原球隊的手段。目前球員可以利用「鳥權」("Bird rights")和原隊續約,然後再要求交易,讓他們可以和原球隊簽下六年期每年增加10.5%的合約。


而且,失去球員的球隊通常可以得到某種補償。舉例來說,多倫多和克里夫蘭因為Chris Bosh和LeBron James的交易,都從邁阿密得到第一輪選秀權和「交易特例」(” trade exception”)。紐約則透過和David Lee先簽後換,從金州勇士隊得到三位球員、一枚第二輪選秀權和交易特例。有了硬薪資上限,這些就用不上了。


降低菜鳥合約金額:這不是老闆的最優先事項,也不是像NFL那樣。老闆會希望降低菜鳥合約的金額,主要是第一輪菜鳥,但是也許不會太強硬。


球隊投資成本要計算在球隊營運預算中:這是對於聯盟基本狀況的歧見,主要是關於聯盟宣稱的3.8億元損失,有多少是來自於投資成本和債務等等。


合約長度:老闆希望10年,球員希望只有五年,跟五年後聯盟的轉播合約同時到期。


球員的提案:


減少5億元的薪資報酬:球員提議未來五年,每年減少1億元的收入。他們這部份的讓步可以降低籃球相關收入裡,他們保證可拿的比例。但是他們不想改變現在機制的基本特性:軟上限,長年期和完全保障的合約。


加強收益分享機制:球員相信老闆對於均衡競爭的顧慮,可以藉由改革收益分享機制解決。這已經是勞資糾紛的陳年議題了:球員相信資方自我改革,而不是依靠勞方,就可以解決很多問題。


目前大市場球隊(比如說尼克隊和湖人隊)可以保有票房收益和當地轉播合約的全部。但是市場大小間的差異如此大,以致於球員相信這破壞了聯盟的穩定性,還有球隊間的競爭。


加強「先簽後換」的彈性:目前超過薪資上限的球隊要交易球員,只能給出合約的125%外加10萬元。球員希望這個幅度調整成250%,讓球員異動更為容易。要讓這項改變比較順利,球員提議改變基年補償條款(base-year compensation),這項設計是要讓球員在菜鳥合約結束後,可以得到鉅幅上揚。基年補償條款球員的價值在交易時只算一半,使得要交易他們更為困難。就像125%的規定,球員希望能夠廢除這個規定,因為這妨礙了交易。


年齡限制降低到18歲:球員希望可以回到2005年前的規定,只要18歲就可以參加選秀。目前為止是19歲,並且在高中畢業一年之後。


調整受限制自由球員機制(restricted free agency):目前球隊有一個禮拜決定是否跟進對受限制自由球員的報價。球隊相信這段凍結的時間太長,會讓買家打消意頭,並且抑制了對受限制自由球員的競逐。


改變/創造例外條款:球員不支持硬上限,但是他們願意改變各種例外條款。他們會縮短中產階級例外條款(mid-level exception)的年期,這是很多誤上賊船合約的源頭,他們願意把五年縮短成四年,交換每支球隊可以有兩個中產階級例外條款。


減少籃球相關收入中的球場建造費用:這是球員的另一項讓步,他們同意負擔一部份建築和維護球場的費用。這也是NFL勞資糾紛的關鍵議題。


就場上行為規範提供中立的仲裁人:目前球員只有在受到12場以上禁賽時,才可以上訴到中立的仲裁人。


尚未被兩邊討論的重要議題:球季/訓練營/季後賽長度;退休球員福利;選秀順序;場上規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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