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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蘭大學法學教授,也是該校運動法學程主任Gabriel A. Feldman,最近在Huffington Post上,對於 NBA的勞資糾紛有了清楚且完整的解說,以下是目前已經登出第一部份的27個問題:

 

http://tinyurl.com/42lff26


The Legal Issues Behind the Looming NBA Lockout


Gabriel A. Feldman
Posted: 06/21/11 02:52 PM ET


NBA總冠軍賽已經結束,開始是展望下個球季的時候了。當我們越來越接近勞資談判協議(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下稱CBA)的終止日6月30日時,下個球季似乎越來越可能淪為空談。聽起來熟悉?沒錯,NBA可能會追隨NFL的腳步走向訴訟和封館。基本的情況和NFL差不多,不過一些關鍵的差異,可能會讓NBA在時限終止後,走向另外一條道路。


目前為止,我們都知道主要的商業糾紛-比如說軟性薪資上限改為硬性;薪資結構縮減;合約長度變短等等。我就不在這裡重講這些議題了,這裡專注於討論,兩邊如果在6月30日時沒有達成協議會發生什麼事?兩邊有什麼法律武器可以選擇?簡要的答案如下:老闆可以把球員關在門外,或者強加他們「最後,也是最好的提議」("last, best offer")直到談判僵局解除。球員可以罷工,或者解散工會,提出反托拉斯法訴訟。但是這些到底是什麼意思?我在底下回答了一連串問題,與法律和接下來幾週可能發生什麼事情有關。這會是這個系列的第一部份,對於NBA和球員可能面對的複雜道路,提供一個比較易懂的解釋。我從一些基礎的議題開始,然後逐漸進入複雜的部份。如果你對勞工法有基礎背景,或者你讀過有關NFL勞資情況的文章,你可以跳過前面幾個問題。


那我們就開始吧……


什麼是封館?


實質上來說,這是設計給老闆來對員工施加壓力的手段,讓後者願意參加談判,或者在談判桌上退讓。法律上的定義,封館是「為了抗拒勞方的要求,或是得到勞方的讓步,資方保留勞方的工作機會。」換句話說,在封館的情形,僱主被允許拒絕勞工去工作,並且因此得到報酬。如果單純只是為了打擊工會會員或是干擾員工組織的權利時,封館是被禁止的。封館可以在談判僵局開始之前或之後發生。


NBA老闆被允許可以把球員鎖在門外嗎?


是的,只要封館是為了增加談判力量,而不是為了打擊工會會員,或是干擾球員組織的權利。


封館時老闆可以僱用替代球員嗎?


是的,僱主可以在封館時僱用臨時員工,因為對無法工作的員工來說損害是「相對輕微的」,而僱用臨時員工的決定有合理的商業考量。NBA之前沒有用過替代球員,這次也不可能這樣做,因為贊助商,球迷和相關網絡不會想看到(或者付費看到)Shane Falco代表湖人隊打球,而不是Kobe Bryant。


NBA老闆曾經封館過嗎?


是的。1995年7月1日,老闆在休賽期間封館了74天。兩方及時同意了新版的CBA,使得一個完整的球季得以開打。1998年,在選擇不執行1995年的CBA後,老闆再度封館。1998年的封館持續了204天,導致464場例行賽和全明星賽取消。1999年1月封館終於結束,例行賽季被縮減到只剩50場比賽。


老闆的第二選擇是等待兩邊陷入僵局,以強加他們「最後,也是最好的提議」,而不是封館。這是什麼意思?


在談判陷入僵局時,勞工法允許雇主單方面改變先前CBA的條款。這些改變必須是在僱主先前的提議中已經「經過合理理解的」-本質上,這表示談判陷入僵局時,老闆可以把他們「最後,也是最好的提議」加進新的約定,並且適用在NBA和它與球員的關係上。


老闆為什麼會執行「最後,也是最好的提議」?


作為封館的替代方案。藉此,差不多等於老闆們對球員說,「不接受,就離開(或者解散)」。執行這種提議而不是封館,可以強迫球員在談判接受這些條款,要不然只能罷工(或者解散工會)。在後者的情形,老闆就不用對工作中止的情況負責。


如果是這樣,老闆會封館還是執行「最後,也是最好的提議」?


根據David Stern的說法,如果CBA終止時兩邊沒有共識,老闆會選擇封館。所以為什麼不是執行「最後,也是最好的提議」避免工作中止呢?因為封館可以對球員施加經濟壓力最大-這個理論是,如果球員拿不到錢,他們比較可能屈服,並且對於老闆的談判要求讓步。而且老闆害怕球員提起反托拉斯法訴訟,以對抗他們的「最後,也是最好的提議」。這差不多是老闆的最差情境-一邊付給球員薪水,一邊被球員控告。


6月30日真的是新合約的「D-Day」嗎?


不是,如果兩邊可以有具體進展,他們可以同意延長CBA的終止時限,換得更多達成協議的時間,不過目前看起來不太可能。


如果沒有合意,球員可以怎麼做?


球員有自己的經濟武器。勞工法藉由提供勞資雙方力量相當的武器以鼓勵集體談判。為了確保兩邊平衡,勞工法給勞方一些選擇可以進行對抗。NBA球員在接下來的勞資談判上,主要可以運用的工具是威脅罷工,並且威脅要解散工會。


罷工是什麼?


罷工是一群員工停止工作以取得談判籌碼。為了接受勞工法的保障,罷工必須和罷工一方和僱主間的勞資糾紛相連結。罷工時員工沒有錢可拿,也可以被替代員工所取代。


什麼是「解除承認」(decertification)?「放棄利益」(disclaimer of interest)?


「解除承認」是員工正式撤回他們對工會的授權,自己代表自己進行勞資談判。相關的概念是「放棄利益」,工會正式終止代表球員的權利。兩個手段都可以達成解散工會。


「解除承認」的程序為何?「放棄利益」的程序為何?


「解除承認」有好幾個程序。首先,至少要有三成的球員簽下申請書,聲明自己不再希望NBA球員工會,以工會的名義代表他們(這個程序好幾個月前就已經開始)。第二,這些申請書必須提供給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下稱NLRB)。NLRB必須驗證這些申請書,然後安排選舉。如果有超過五成有投票權的球員選擇「解除承認」,工會就因此被解除承認。「放棄利益」的程序比較沒那麼複雜-公會只要聲明放棄代表員工的利益。


為什麼球員會解散自己的工會?


球員會使用「解除承認」或「放棄利益」做為達到結果的手段。結果就是要對NBA提起反托拉斯法訴訟,藉以反對可能封館,或聯盟可能實施的任何會限制球員賺錢,或影響球員工作環境的規定。舉例來說,球員可以反對NBA的薪資上限,選秀會,或者其他自由球員的限制。


球員為什麼會解散工會以提起反托拉斯法訴訟?


簡短的答案如下(如果要更短的版本,可以直接跳到下一段):因為有個原理叫做「非法定勞動豁免條款」(Non-statutory Labor Exemption)。這個豁免條款保障集體協商的結果不受反托拉斯法的攻擊。因此,CBA裡的任何條款都免受反托拉斯法的攻擊。但是這種豁免不僅僅止於實際的合約,-最高法院認為這種條款的確適用,就算現行的CBA不存在,只要談判關係存在即可。


實質上來說,球員需要在勞工法(和集體談判)與反托拉斯法(個別談判和訴訟)間選擇。如果球員選擇勞工法,就得以張開對反托拉斯法的防護網,使得NBA的規定不會受到反托拉斯法的攻擊。如果球員降低這種防護網而選擇反托拉斯法,球員必須終止集體談判關係。球員會解散工會─透過「解除承認」或「放棄利益」─以放棄集體談判的權利,選擇反托拉斯法,而不是勞工法。球員接著可以用反托拉斯法反對聯盟施加的任何限制,要求法院禁止(阻擋)老闆進行封館。


NBA球員工會曾經被解散過嗎?


沒有。1995年,Michael Jordan和Patrick Ewing等明星球員曾經領銜有過「解除承認」的動作,但是球員以226票對134票的投票接受了為期六年的新合約,而不是解散工會。也有報導指出1998年球員考慮過「解除承認」,但是最終沒有付諸實行。


職業運動員解散工會是實務常見的狀況嗎?


並不常見。事實上,只曾經發生過兩次。NFL球員工會在2011年3月透過「放棄利益」,並且經過「非正式的」投票解散。在此之前,NFL球員工會在1989年解散過,並進而引起了法律戰,最終為NFL球員帶來了真正的自由球員制度。


你可以用338字以內,告訴我3月NFL球員工會解散後發生什麼事嗎?


在NFL球員工會解散之後,一群球員在明尼蘇達聯邦地方法院提起反托拉斯法集體訴訟,反對NFL封館(這發生在次日)以及各式各樣對球員的限制。球員主張封館是不合法的「集體杯葛」("group boycott"),違反了反托拉斯法,並且要求初期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以阻擋封館,和老闆對球員施加限制造成的損害的三倍。


目前為止,我們只有在初期禁制令部分有所進展。在法院中,老闆用三項主張回應球員阻擋封館的企圖。首先,老闆們主張Norris-LaGuardia法案(這個案件中關鍵爭執的聯邦勞工法)排除了聯邦法院可以阻擋封館。其次,老闆聲稱球員工會解散只是「騙局」("sham"),集體談判關係依然存在。因此,老闆辯稱「非法定勞動豁免條款」依然有效,並且因此免於受到反托拉斯法攻擊。第三,老闆主張依據初期禁制令的原則,在本案繼續進行之前,法院應該讓NLRB來審查NFL球員工會的「放棄利益」是否有效。


Nelson法官拒絕了老闆的所有主張,並且在2011年4月25日阻止了封館。四天之後,第八巡迴法院以二比一的票數,緊急且暫時性地保留了Nelson法官的命令,使得封館繼續進行。該法庭就初期禁制令的抗告仍在審理當中,他們的結論是,依據他們對Norris-LaGuardia法案的解讀,該法庭對於「地方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可阻擋聯盟封館此事有嚴重疑義」。2011年6月3日,第八巡迴法院舉行了口頭辯論,但是目前還沒有做出決定。所以目前為止,封館依然在進行中,因為第八巡迴法院三位法官中的兩位認為法院沒有權利阻止封館。


球員宣稱封館是非法的「集體杯葛」。那是什麼意思?


當不同的個體同意拒絕做某件事的時候,這被稱作「集體杯葛」。以反托拉斯法以外的案件為例,你也許會想到大學美式足球的集體杯葛案件,所有聖母學院的球員同意拒絕參加對喬治亞理工的比賽,除非他們的某位隊友可以穿上球衣。在NFL的訴訟中,球員的主張是老闆們同意拒絕和球員簽約及支付薪酬。


為什麼NFL球員的集體訴訟被叫做Brady v. NFL?


NFL球員以幾位高知名度球員作為訴訟代表的原告,包括Tom Brady、Drew Brees和Peyton Manning。這個案子被簡稱為Brady v. NFL因為Brady的名字以字母排序是第一位。所以如果Ikaika Alama-Francis是原告之一的話,這個案子就會被叫做Alama-Francis v. NFL。


NFL的訴訟會對NBA和NBA球員工會造成什麼影響?


好問題。目前為止,看起來NFL和NFL球員工會將在第八巡迴法院作出決定前和解,並且簽下新的CBA。如果事情真的如此(而這是一個很大的「如果」),我們會得到一個狹隘且初步的法院決定,指出聯邦法院無權阻擋封館。這個決定明顯對於NBA有利,但是這依然無法阻止NBA球員解散工會,並且要求三倍因封館造成的損害賠償。還有,這個決定只有在NBA和NBA球員工會跑到第八巡迴法院的時候才有效力。


如果NBA和NBA球員工會最終像NFL般走向訴訟程序,這個案子可能會在第八巡迴法院以外的法院被提起嗎?


是的,而且這個案子在哪裡被提起也是關鍵。這是法律界的主場優勢。這裡說的不是吵雜的噪音,而是裁判實際上會給你友善的吹判。如果你的案件由對你法律主張表示同情的法院管轄,你贏得這個案子的機會就大得多。


NFL現在已經終止的CBA對於因之造成的糾紛將管轄權定於明尼蘇達。NBA的CBA則沒有這種條款,所以他們可以在任何一支NBA球隊所在地提起訴訟。如果NBA球員解散工會並提起反托拉斯法訴訟,他們很有可能會避免第八巡迴法院,並且尋找一個認為Norris-LaGuardia法案沒有限制法院阻擋封館的管轄法院。依據NFL球員在Brady案的起訴書,他們相信第一,第七和第九巡迴法院在這類案子的立場,會對球員比較有利。第一(麻州),第七(伊利諾,印地安納和威斯康辛)和第九(亞歷桑那,加州和奧勒岡)巡迴法院至少都包含了一支NBA球隊的所在地。


球員有其他的招數嗎?


有的,NBA球員工會已經對NBA提起了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指控,宣稱聯盟直接和球員聯絡而沒有透過工會,而且拒絕提供相關的財務資訊。依據這項指控,NBA球員工會已經要求NLRB禁止老闆可以封館的權利。


老闆可以從法院先下手為強嗎?


可以,並且在NBA的勞工史上有過先例。1995年討論新版CBA時,NBA球員通知老闆選秀會,薪資上限和某些自由球員限制在CBA終止後,會無法通過反托拉斯法的審查。CBA終止的六天前,NBA在紐約的聯邦地方法院提起了「請求確認判決之訴」(declaratory action),請求法院宣布這些增修的規定不會違背反托拉斯法。該地方法院─還有上訴審的第二巡迴法院─做出對老闆有利的判決,表示CBA中的條款受到「非法定勞動豁免條款」保障,免受反托拉斯法攻擊,就算是在CBA終止之後亦同。


為什麼老闆會先下手為強?


為了我之前提到的主場優勢。藉由先提起訴訟程序,老闆可以支配案子在哪個法院被審理,並且選擇對老闆比較有利的管轄法院。因此,老闆也許會想要在第八巡迴法院提出案件,以取得在Brady案所得到較偏向老闆的優勢,或者他們會想要在紐約提起案子,這樣最後就會跑到第二巡迴法院。


大部分的NBA球員都有保障合約?難道這不意味他們在封館時還是可以拿到薪酬嗎?


不。1998年NBA封館時,簽有保障合約的球員對獨立仲裁人提起申訴,主張即便是封館,他們也應該得到薪酬。超過兩百位有保障合約的球員主張他們總共該得到超過八億美元。仲裁人的裁定對球員不利,認定他們合約中的保障條款,無法逾越封館時老闆可以保留薪酬的通常原則。所以除非球員之前談判有約定封館時保障合約依然有效,不然他可能拿不到錢。


如果老闆開始封館,球員可以參加國外的職業籃球聯盟嗎?


從法律的觀點來看,這個問題很困難,因為這進入了一個未知的領域。從實務的觀點來看,我們顯然已經有了答案-今年2月,David Stern說封館時球員可以任意到別的地方打球。儘管如此,最近的報導認為在國外打球對大部份球員來說,不是一個可行的選項。


那你對NBA勞資爭議的預測呢?


痛苦。


敬請期待第二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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