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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長且極嚴肅枯燥,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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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ent NFL ruling could drastically alter NBA's labor strategy


Michael McCann
Posted: Tuesday April 26, 2011 6:18PM ;
Updated: Wednesday April 27, 2011 10:22AM


美國地方法院法官Susan Nelson禮拜一禁止NFL封館的決定,對聯盟來說是個巨大挫敗,因為他們希望透過封館迫使球員同意新的勞資集體協議(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下稱CBA),並進而巨幅降低球員的謀生能力。當然第八巡迴上訴法院會審查Nelson法官的命令,然後給予封館這條路新的生命,但是NFL球員至少目前對這項巨大讓步站穩了腳步。


但是Nelson的決定影響的不只是NFL;NBA和球員間現存的CBA將在6月30日到期,這也可能嚴重影響了兩方對於新CBA談判時的策略。當NBA和球迷正在享受季後賽時─電視收視率創新高─聯盟卻不能掩飾這個命令的影響。當談判的期限屆至時,以下是幾個重要的問題:


1. 6月30日以後會發生什麼事?


假設NBA和球員工會間真的出於誠信地(in good faith)談判到6月30日之後,已經到期的合約條款依然還是會發生效力。在這樣的情況下,目前的薪資上限規則和自由球員限制依然有其效力,球隊可以和球員簽約,舉行菜鳥訓練營和從事其他球隊和球員間的例行活動。如果NBA和球員工會在6月30日就新的CBA已經很接近合意,這樣持續的關係是可能的結果。


然而,NBA希望從球員這邊得到具體的讓步。如果到了6月30日在新合約上仍沒有重大進展,聯盟可以泰然自若地停止營運-也就是封館。有動機支持NBA在7月1日開始封館,因為雖然依據合約支付球員薪資的時間各有不同,但是有些球員是在休賽期。如果宣告封館,這些球員就會拿不到薪水,球隊也因此可以省下一筆。減少員工和限制營運也會幫助球隊縮減成本。


2. NBA要的是什麼?


首先,NBA要求依據現行CBA,籃球相關收入(Basketball Related Income,下稱 BRI)中,付給球員做為薪資或津貼的比例要下降。目前付給球員的比例是BRI的57% ;據報導NBA希望球員只拿到45%。NBA也希望有個硬性的薪資上限,這樣可以避免豪門球隊透過支付豪華稅的方式,嚴重地超過薪資上限,還有比較少的保證合約,這可以讓球隊裁掉令人失望的球員,而不需要付給他們剩下的薪資。這些改變據報導可以讓NBA薪資下降30%左右。


乍看之下,NBA的要求似乎和其在球迷間受歡迎程度相違背。光是這季,聯盟已經享受到了不起的電視收視率,強勁的門票銷售量,還有其他財務成功的種種跡象。


然而,聯盟說現在的收益來源很大部分都已經用到極限了,沒有剩餘太多重要的資源可以利用。換句話說,NBA收益這塊餅也許相當大,但是在未來幾年不會有太多成長,或者長得不夠快,無法不在經營者賠錢的狀態下支付球員薪資。事實上,NBA說30支球隊裡的22支本季正在賠錢。假設這種說法是真實的,而且在2011年到2012年球季也差不多的話,大部份球隊整季不打還可以賺比較多錢。


3. NBA球員可以如何因應NBA的要求和封館?


球員工會不相信NBA賠錢的程度像他們所宣稱的那樣。工會也把球隊的財務困境,主要歸因於缺乏大市場球隊和小市場球隊間的分享機制-如果球隊間分享地方電視轉播收益,這部分因為球隊而有巨大差異,就不會有那麼多球隊財務困難,這是工會的說法。


如果NBA宣告封館,球員可能會和NFL球員工會走同樣的劇本:解散(decertify),然後以幾個著名球員擔任原告,向聯盟提起反托拉斯法(antitrust)訴訟。相對的,NBA也會和NFL走同樣的劇本:向全國勞工關係委員會(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下稱NLRB)提起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s)指控,希望可以避免工會解散。


根據CBSSports的報導,工會領袖Billy Hunter已經得到足夠的球員簽名支持解散。這項行為會讓球員工會得去通知勞工部(Department of Labor)自己的工會狀態已經終止,因此無法再代表NBA球員。在此同時,NBA中的很多限制-薪資上限、選秀、年齡上限等等都會開始適用聯邦反托拉斯法,而這會禁止競爭者間(比如說NBA球隊間)合意限制競爭的行為。


而這樣的競爭每季82場比賽都在發生。看看選秀是如何進行的吧:球隊間決定菜鳥會被其中一支球隊「選走」,而其他球隊不會再去追逐那位球員。那個菜鳥可能不想要在那支球隊所在城市打球或是生活,但是他只能跟那支球隊談判,所以不能讓多支球隊競逐他的服務。如果他不和那支球隊簽約,就至少一年不能在NBA打球,在那之後他還是要再度參加選秀。


這樣的反競爭行為之所以可以豁免於反托拉斯法,是因為所謂的「非法定勞動豁免」條款(Non-statutory Labor Exemption)。依據這個條款,當經營者和球員集體談判規則時-而非由經營者單方面採用-它就得以豁免於反托拉斯的審查。然而,一旦工會被解散,此等豁免條款就不再適用,而反托拉斯戰爭也因此展開。


4. Nelson的決定不是代表了NBA被球員控告時必輸無疑嗎?


沒這麼簡單,理由如下:


不同的集體協議關係


做為入門知識來說,Nelson的決定意味除非經過完整的實體審判,否則NFL不讓球員打球是被禁止的。Nelson不是說NFL封館違法,只是說封館可能在審判中被認定違法,並且對球員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irreparable harm)。


除此之外,Nelson的命令討論了NFL和球員間經濟關係的幾個獨特元素。實際上,NBA和NFL封館最重要的差異要回去說到1993年,當時已經被解散的NFL工會同意了著名的「放棄聲明」(disclaimer),作為協議的一部份。NFL工會同意重新組成,NFL球員同意終止他們對於NFL的反托拉斯法訴訟,交換聯盟同意放棄任何主張非法定勞動豁免條款的權利,因為球員作成此放棄聲明並非為其之真實善意。換句話說,據稱NFL同意不阻擋NFL工會日後解散的權利。NBA和NBA球員工會間在歷次談判中沒有這樣的聲明。根據這個理由,法院可能會傾向讓NLRB先就不當勞動行為進行審查,然後才進行反托拉斯法訴訟程序。戰略性來說,這會給NBA巨大的優勢,因為NLRB可能會花上一年來決定,因此封館可能會持續整個球季或者更久,才會進行法律程序。


除此之外,聯盟和球員之間的CBA沒有辦法強迫立即解散。根據NFL和NFL球員工會剛屆期的合約,球員工會得在合約到期解散,否則依據合約約定,要等六個月之後才能進行。NBA球員工會沒有這種條款,所以它解散的決定可能受到更多的法律檢驗。


臨時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對於NBA的傷害大過NFL


可以肯定的是,Nelson總括性反對NFL封館的論點,應該會讓倚賴封館手段的NBA經營者感到擔心。但是,法官要同意臨時禁制令的四個要件之一,是可能對被禁止一方造成損害。既然NFL球隊沒有一支表示虧損,Nelson因此認為如果2011球季開打,對於NFL經營者來說的可能損害純屬臆測。相對而言,如果NBA可以宣稱22支球隊都在虧損,那麼對經營者來說,進行比賽的損害─以及應此須支付給球員薪水─就比較可信賴。


NBA球員比較難宣稱封館會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


法官要同意臨時禁制令的另一個要件是假使禁制令被拒絕,原告-NFL或NBA球員-會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所謂不可彌補的損害,是指這種損害不能適度以金錢賠償來彌補。


Nelson信賴許多具結證言,包括著名的球員經紀人像是Neil Cornich和Tom Condon,認定NFL球員如果不能參加2011球季,會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在這段期間,球員會變老,考量到NFL球員通常都是20到30出頭歲,而且球員生涯只有幾個球季,一年沒球打近似於工作好幾十年的一般人,錯過很多年的工作。球員也會無法維持體態和訓練機會。就像Nelson所說的,即便2011年球季還沒開打,自由球員就會受到損害了,因為在封館期間他們不能和球隊簽約。她也認為2011年的菜鳥尤其會因為封館受害,因為他們會錯過一整年的美式足球─不管是職業或者大學─,然後在2012年回來和該屆菜鳥競爭,後者則是剛從大學畢業。


Nelson的邏輯對於NBA球員大部分也會成立。事實上,為了更進一步解釋不可彌補損害的理由,她引用了Spencer Haywood在1971年對NBA的反托拉斯法勝訴判決。Haywood是敵對的美國籃球聯盟(American Basketball Association,下稱ABA)最好的球員之一,那時候和西雅圖超音速隊簽有合約,但是高中畢業後四年他都被禁止加入NBA。NBA的限制並沒有經過集體談判,因此還要適用反托拉斯法。法院認定因為四年不能加入NBA,他會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


然而,職業籃球的其他工作機會可能會讓別的法官動搖,尤其是那些比Nelson更偏向聯盟立場的法官。確實,如果NBA宣布封館的話,有些球員可能可以在歐洲或其他地方得到類似的工作機會。那些聯盟可能會對陣容裡有多少美國球員設限,但是在7月1日後如果NBA球員大增,這些限制也有可能改變。假使球員可以在別處得到類似的工作機會,NBA就會主張沒有不可彌補損害的情事。


然而,NBA球員可能會引用Haywood的案子作為回應:就算Haywood可以在ABA打職業籃球,法院還是認定他因為不能加入NBA,受到了不可彌補的損害。NBA球員也許也會主張說,在國外生活和打球,和NBA及在自己的母國打球,畢竟不能等量齊觀。


Nelson不會是法官


如果NBA球員提起反托拉斯法訴訟,案子很有可能會在紐約審理,因為那裡是NBA和工會的總部所在地,在明尼蘇達審理的機會比較小。因此,美國地方法院在明尼蘇達的法官Nelson不會審理這個案子。她之所以會是Tom Brady對NFL案的法官,是因為NFL和NFL球員工會之前同意,由David Doty審理兩造集體談判關係的糾紛,而Doty和Nelson在同一個法院。Doty的審理範圍不包括談判關係結束後的法律訴訟。因此,他不會審理Brady案。然而,這個案子因此還是會在明尼蘇達。


Nelson的命令也對紐約法院,或者明尼蘇達以外的其他法院沒有拘束力。其他管轄法院的法官可能會認為Nelson的命令很有道理,但是他也可能採取比較偏向聯盟的法律見解,或者甚至認為Nelson的見解有誤。就算美國第八巡迴上訴法院在上訴審同意Nelson的命令,紐約的法院也只有義務遵循紐約當地和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的法律,後者才會對紐約的聯邦法院有管轄權,而非第八巡迴上訴法院。


特別是因為Maurice Clarett對NFL案和Daniel Silverman對MLB案的見解,使得第二巡迴上訴法院通常被認為偏好適用勞工法來解決聯盟和球員間的糾紛。有這種傾向的法院在NBA球員提起反托拉斯法訴訟時,會對NBA比較有利,如果法院把案子轉給NLRB和勞工法專家,聯盟會比較希望避免適用反托拉斯法。


5. 還會有2011年到2012年球季嗎?


我對於NBA和工會間達成協議及時讓球季開打的疑慮比我對NFL來得高。財務數字的正確性和其原因當然可以爭論,不過NBA經營者顯然比NFL經營者的財務更困難,他們對於封館一個球季的計算和NFL不同。NBA經營者也許會認為漫長、昂貴又有風險的訴訟程序,還比多數球隊都會賠錢的球季更划得來。除此之外,上面提及的差異也意味Nelson對NFL球員有利的命令,未必想當然而地可以為NBA球員帶來成功,尤其是NBA球員提起的反托拉斯法訴訟,可能會在不同的聯邦巡迴法院,又是由不同的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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