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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

 

NBA理事長David Stern宣稱,因為聯盟「巨幅」虧損,所以建議球員每年費用削減超過三分之一因應,他並沒有提出實際的作法,不過一般情況有兩種。


首先,Stern可以透過「第三方託管」(escrow)的制度,這是1998年勞資談判後在當時的CBA裡安排的條款,簡單說來,現行的CBA中約定球員有權拿到「籃球相關收入」(basketball-related income,下稱BRI)的57%,但是由於每個球員都是各自和球隊談判,所謂的BRI也會逐季調整,所以設計出「第三方託管」機制。


NBA會從球員每張支票裡扣留一定比率的數額,將它集中到一個託管帳戶,直到聯盟決定了當季的BRI是多少,也就因此可以算出球員該季總共可以拿走多少錢,舉例來說,現在的CBA約定球員薪資佔BRI的57%,所以如果球員目前薪資總額已經超過這個數字,託管帳戶就會把超出的部份發還給球隊老闆,相反的,如果球員薪資總額未達BRI的57%,託管帳戶的錢就會還給球員,如此一來,就可以確保球員薪資不會超過應得的比例。


如上所述,目前的57%和「第三方託管」機制都是約定在現行的CBA中,所以倘若這個制度大體維持不變,這會是達到削減球員費用最簡單的手段,根據一些相關人士計算,如果要削減三分之一的費用,那麼球員薪資大概只能佔BRI的48%左右。


這樣的調整幅度當然頗為巨大,但是還有一個更激進的作法,也就是Stern附帶提及的縮減球隊。


根據一些消息人士表示,如果聯盟可以回到獲利狀態,球隊老闆們對「縮減球隊」這個提議懷抱開放性的態度,他們提到了競爭的均勢,球隊是不是在最適合的市場,還有如果真的降低聯盟中球隊的數量,是不是真的可以改善財務狀況。


其實這個方案有很多負數,對那座城市來說,這是球隊歷史和光榮被抹滅,甚至會影響到居民的認同度。對球隊來說,等於失去所有曾經建立的東西。對聯盟來說,對它的形象和長期發展前景不利,對它在國際化跟全球化上的努力也相衝突。


但是儘管如此,如果可以藉由減少球隊數量換取不要封館,會不會是一個正確但痛苦的選擇呢?


如果按照David Stern的邏輯,現行的聯盟運作機制有了很大的問題,而且運作的結果反倒傷害了小市場球隊的老闆,因為他們得要不斷地賠錢,而這些賠錢的老闆為了自身的利益,就會把損失轉嫁到球員身上,反正就算再玩下去也是虧損,如果能把損失移轉,就可以少賠一點,而大幅削減球員費用就是這種原因下的產物。


因為這些老闆把自身的利益擺在第一,所以他們透過聯盟丟出削減球員費用的提議,要求球員這邊讓步,確保大家還能玩的下去,對球員來說,這是相對不公平的談判,因為NBA在職業籃球還是有近乎獨占的地位,球員可以有不同的選擇,但是勢必得面臨曝光率較低,或是薪水較差的問題,所以要不是接受調薪,要不就只能接受減少球隊,並導致可以進入聯盟的球員名額更少的問題。


對某些老闆而言,這也是出售手中球隊或重新考慮本身財務狀況的時機,因為未來球隊可能會變少,所以這個消息可以逼迫潛在買家及早出手,免得到時候可以選擇的標的更加稀少,甚至如果留下來的球隊財務狀況都相對良好,恐怕出售的機率也不會太高。


對聯盟本身來說,如果需要犧牲一兩個城市的支持,用來換取不要封館,就可以保全聯盟整體形象,維持大多數球迷的支持,和聯盟持續經營的能力不受質疑,想想實際的例子吧,當超音速隊從西雅圖搬走時,和1999年罷工封館時,哪個時期流失的球迷更多?這其中的權衡就很明顯了。


那麼除了削減球員費用或是縮減球隊數量,是不是還可以搭配其他方法來改善聯盟財務狀況呢?這時候就是「收益分享」(revenue sharing)機制登場的時機。


之所以說收益分享機制需要「搭配」使用,是因為這必須以聯盟某些球隊可以獲利為前提,依照David Stern的說法,依照現在聯盟的運作,如果真的有分享機制,所分享的也只是虧損,而無法對真正需要協助的球隊帶來幫助,所以必須先讓聯盟中一些球隊有穩定的獲利,這樣的分享機制才會成功。


但是這並不代表收益分享應該是大規模或無條件的。有些城市本就沒有足夠的財力/球迷支持度/公部門支持,在這些城市設置NBA球隊,本來就應該要預期到會出現虧損。


Truehoops網站舉了幾個例子,紐奧良黃蜂隊是其中一個,猶他爵士隊可能是另外一個。爵士隊老闆Larry Miller在買下球隊時,就知道他不會因此賺到錢,而他依然出手的原因是希望留住球隊,以免以後不再有NBA球隊會回到鹽湖城。Larry Miller的兒子更說這筆交易幾乎完全是「利他主義」。


換句話說,鹽湖城該不該有一支球隊,如果從單純商業角度來看,是值得懷疑的問題,這個城市是不是有足夠的贊助廠商,這個城市的球迷是不是有夠深的財力,這些都應該考慮,但是Miller家族還是拿出錢來了,這是他們最糟糕的投資,但是可能是帶來最大滿足感的。


除此之外,某些球隊老闆買下球隊,主要目的不是為了好好經營,而是為了附帶的利益,比如說土地開發。曾經是杜克大學的球員,現在是不動產開發商的Brian Davis曾經想要買下灰熊隊,不過他不只是要從經營球隊方面獲利,或許更重要的是幫助都市更新,建造更多旅館,娛樂設施等建築。


如果這些老闆在買下球隊之前,就已經可以預期到未來的虧損,是不是還值得用所謂的「收益分享」機制去幫助他們脫離泥沼。


需要與之清楚區分的,是這裡並不是說小市場就不該擁有NBA球隊,聖安東尼奧馬刺隊和奧克拉荷馬雷霆隊的營運狀況都相對健康,球隊很有競爭力,財務上也有獲利的機會,可見如果經營得當,小市場未必不能撐起球隊營運,但是如果有些模式已經演變成找到有錢的金主,不計代價地砸錢,預想可以從業外獲得利益,這樣的營運模式是不是正常,反而是需要先仔細思量的。


球隊老闆們必須承擔虧損的風險,如果他們不用心經營球隊,收益分享機制就不該成為他們的免費降落傘,如果老闆願意承受虧損,那麼其他人都無從置喙,但是如果聯盟要介入其中,情況就變得稍稍複雜點,甚至如果得讓一些不付責任的老闆退出聯盟,也似乎是痛苦但不得不然的決定。


收益分享機制看來是勢在必行,問題只是在分享的比例為何,搭配的措施又為何?是削減球員費用、減少球隊或是還有其他方法?不管如何,這些問題在二月底前都得有個答案,因為封館的陰影已經步步進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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