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這張照片可以增加更多女性讀者……)


暑假進行到現在,自由市場裡面的許多球員都逐漸找到雇主,不論是回到老東家,或是另覓發展,和球隊間的合約有個漸漸普遍的趨勢:越來越多的合約最末年是完全沒保證(unguaranteed guaranteed)或是部份保證(partially guaranteed),事實上,根據Shamsports.com網站的統計,除了新秀合約的球隊選擇權以外(因為這是標準規格),聯盟裡只剩11張合約是球隊選擇權(team option),這些合約分別屬於Chase Budinger、Jermaine Taylor、Andrew Bynum、Sam Young、Andres Nocioni、Hakim Warrick、Goran Dragic、Eugene Jeter、Francisco Garcia、Solomon Alabi和C.J. Miles。相反地,部分保證和全額保證的合約卻是越來越多,這球隊選擇權和保證合約兩種條款又有什麼區別呢?


以Amir Johnson與多倫多暴龍隊簽的合約為例,他明年的薪資是美金(下同)5M,為期五年30M,每年增加0.5M,直到第五年成為7M,但是這7M中只有5M有保證,也就是說如果到時球隊不要他,不需要支付全部薪資。這種保證條款的意義其實不大,假使Johnson始終留在暴龍,這五年他平均薪資會是6M,但是如果暴龍在第四季結束後放棄他,將會讓四年平均薪資上升到7M。


聯盟只有規定兩種情況下合約必須有保證,分別是先簽後換的第一年合約(避免虛偽交易的漏洞),和新秀合約的前兩年(最低為標準薪資的80%),而從球員的角度,當然會希望自己的薪資受到全部保證,那麼全無保證的合約又是為什麼存在呢?


首先要先談到保證合約和球隊選擇權的不同:


1. 球隊選擇權必須要前個球季的最後一天前決定,NBA在7月1日換年,所以球隊選擇權必須要在6月30日前執行。相反地,保證合約就沒有這種限制,保證日期是可以商議的,有些合約在某個日期之後會變成全額保證合約,有些合約則是依照不同的日期先後,逐漸變成保證合約,前者通常是張大合約,而後者則是最低薪資合約常出現的情況。


那麼哪些保證日期最為常見呢?這包括了7月15日、8月1日或8月15日,因為這是自由市場開市後兩週到一個半月,讓球隊可以先看清眼前狀況,當然到一個半月後已經是相當久了。 除此之外,哪個日期都可以,這讓這些合約形同可以延遲執行的球隊選擇權。


比如說Ian Mahinmi的合約,如果球隊在6月30日前不要他,這份合約是全無保證的,也就是球隊完全不用支付任何代價,相反地,如果過了6月30日則變成全額保證,這就跟球隊選擇權的機制幾乎完全相同了。


2. 球隊有選擇權的合約,在選擇權該年的薪資不得比前一年低,但是保證合約也沒有這種限制,以Steve Blake的合約為例,Blake的合約前兩年薪資是4.25M,但是到第四年下降到4M,所以就算這份合約的保證日期是6月30日,讓它跟球隊選擇權機制差不多,還是可以為球隊省下一點點錢。


3. 根據規定,球員交易進行的時間是該隊球季結束後,一直到July Moratorium,所以如果球隊沒有打進季後賽,這段期間大約是四月中到六月底,但是如果要交易,該球員在那年暑假不能是自由球員,也不能有成為自由球員的選擇權,如果不管球隊或球員有這樣的選擇權,交易的同時選擇權必須執行,使得他失去自由球員身分。但是如果最後一年是無保證合約就可以不受限制,像是Ryan Gomes的情況。


但是這樣的做法有個缺點,如果球隊要省下一點錢,必須屆時揮棄掉這些球員,也就是要聲明放棄(renounce),相反地,如果球隊沒有執行球員選擇權,在重新簽下他時依然持有他的鳥權(Bird rights),或者如果規則允許,也可以對他提出跟進開價(qualifying offer),這是無保證合約沒有的好處,不過考量到前述三項彈性,也許對球隊來說,這個缺點也許沒有這麼重要,而這也就是為什麼無保證合約現在如此流行的緣故。


如果以公牛隊為例,球隊簽下C.J. Watson、Ronnie Brewer和Kyle Korver,但是合約第三年都是無保證合約,Watson和Brewer的合約是第一種情況,如果在7月10日之前沒有被揮棄,就會從完全無保證合約變成全額保證。Korver的合約則比較不同,他有0.5M的保證補償,但是沒有任何的保證日期,所以會成為上述第三種情況,到時候會變成極有交易價值的籌碼,而為什麼會是三年合約呢?因為那正是Derrick Rose的菜鳥合約走完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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